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61號
MLDV,106,補,1161,2017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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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61號
原   告 詹朝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麒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並
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
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
二、原告應依前項「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陳報訴訟標的
  之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
  判費。
三、重新提出原告已簽名或用印之起訴狀。
四、被告張麒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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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