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55號
MLDV,106,補,1155,2017102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55號
原   告 苗栗縣頭份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徐定禎
訴訟代理人 傅桂欽
      盧仁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欣興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32
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金欣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