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23號
MLDV,106,補,1123,201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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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23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漢珩及林**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及異動索引正本,並據此補正相對人林**之人別資料、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聲請狀繕本,並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
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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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