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23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漢珩及林**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及異動索引正本,並據此補正相對人林**之人別資料、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聲請狀繕本,並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
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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