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22號
MLDV,106,補,1122,201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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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22號
原   告 吳毅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瑜麟即麟翔汽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被告履行契約維修系爭汽車變
  速箱所得受之客觀利益)。
二、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
三、被告王瑜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原告所列被告麟翔汽車之名稱與本院依職權查詢商業登記資
  料不符,請提出被告麟翔汽車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或營利事
  業登記證,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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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