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5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 告 李安鵬即李安朋
李安喜
李安田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
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
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本件債權人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1
6,663 元,而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44
9,800 元,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16,6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暨收件字號為104 年通苑資字第14800 號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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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 積 │權利範圍│ 價 額 │
│號│ (苗栗縣通霄鎮土城段) │(元/㎡)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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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233-20地號土地 │ 900 │ 319 │ 全部 │ 287,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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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12 建號建物 │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 全部 │ 162,700元 │
│ │(門牌號碼:苗栗縣通霄鎮城│ │ │ │
│ │南里14鄰城南162 之2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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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449,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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