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53號
MLDV,106,補,1053,201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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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5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   告 李安鵬即李安朋
      李安喜
      李安田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
  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
  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本件債權人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1
  6,663 元,而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44
  9,800 元,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16,6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暨收件字號為104 年通苑資字第14800 號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
┌─┬─────────────┬──────┬────┬────┬─────────┐
│編│  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 積 │權利範圍│  價   額  │
│號│ (苗栗縣通霄鎮土城段) │(元/㎡)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1 │   1233-20地號土地   │  900   │ 319  │ 全部 │   287,100元  │
├─┼─────────────┼──────┴────┼────┼─────────┤
│2 │    212 建號建物    │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 全部 │   162,700元  │
│ │(門牌號碼:苗栗縣通霄鎮城│           │    │         │
│ │南里14鄰城南162 之2 號) │           │    │         │
├─┴─────────────┴───────────┴────┼─────────┤
│                             合計 │   449,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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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