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苗簡字第562號
原 告 健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偉
訴訟代理人 黃燕光律師
複 代理人 朱錦河
被 告 詮越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智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玉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2萬4978元,及民國106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僅記載判決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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