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6年度,356號
MLDV,106,苗簡,356,2017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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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黃意傳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
      傅意恭
被 上訴人 林瑞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6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7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 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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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