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325號
原 告 林進合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林陳錦綢
林寶珠
林順鐘
林順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粘毅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 年10月6 日辯論終結後,因有部分被告未經 合法送達,認有必要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