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小字第60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吳浩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游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2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