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6年度,600號
MLDV,106,苗小,600,20171017,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小字第60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吳浩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游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2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