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05號
MLDV,106,司拍,105,2017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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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林億樺
相 對 人 宋致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5 年9 月8 日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約定清償期為105 年12月11日,有如附表二所示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為據, 再於105 年9 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聲請 人設定10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詎相對人未依約還款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陳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本票及借款契約書各一紙 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 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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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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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苗栗縣│通霄鎮 │ 福興 │ │ 117 │田│ 4655 │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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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苗栗縣│通霄鎮 │ 福興 │ │ 117-1 │林│ 708 │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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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票據號碼 │票 面 金 額│發 票 日 │到 期 日 │
│號│ │ (新臺幣) │ (民國) │ (民國) │
├─┼───────┼───────┼───────┼───────┤
│1│未載 │貳拾萬元 │105 年9 月8 日│105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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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