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37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吳進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零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進邦於民國104 年04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
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
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
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
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
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 元,延滯連續三個月
以上( 含) 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
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3,505元(
含本金2 2,230 元、利息1,275 元) 及其中22,230元
自民國106 年10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
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
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
承受,合先敘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537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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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進邦 │民國106年10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22230 │ │月04日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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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進邦 │民國106年10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
│ │22230 │ │月04日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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