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275號
MLDV,106,司促,5275,2017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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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275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三義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涂歲明
代 理 人 蘇哲煌
債 務 人 林駿發
      黃冬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分付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債務人林駿發黃冬妹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
  柒萬捌仟零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林駿發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
  債務人黃冬妹清償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聲請狀請求之標的二、
  之請求範圍,業據債權人更正如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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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