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1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羅金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捌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羅金木於民國90年12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
000 元,約定分020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
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06 年10月02日止累計139,899 元正未給付,( 其
中35,666元為本金,104,233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違約金
。
(二) 債務人羅金木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10月02日止累計
339,973 元正未給付,其中88,138元為消費款;248,
235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517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羅金木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8138 │ │0月0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金木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5666 │ │0月03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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