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檢查人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6年度,22號
MLDV,106,司,22,2017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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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檢查人  林僅順會計師
相 對 人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文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酌定相對人應給付檢查人報酬新臺幣191,880元。 理 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 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業務情形 」;「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 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非訟事 件法第174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 應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由法院徵詢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意見,並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 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字第6 號裁定選派為 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於民國103 、104 、105 年度 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聲請人已完成相對人之檢查報告, 爰聲請本院酌定檢查人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91,880 元等 語。
三、相對人意見:經徵詢相對人董事及監察人後,相對人對本件 檢查人之報酬無意見。
四、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字第6 號裁定選派為相 對人之檢查人,又聲請人經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後,已完 成相關檢查工作等情,業據聲請人於106 年8 月9 日提出檢 查報告書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調取105 年度司字第6 號卷宗 核閱屬實。按報酬數額之酌定,屬法院職權認定之事項,應 依個案評估會計師本身所具特定專業知識之價值,與所需投 入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費用等為認定。本院經核閱聲請 人製作之檢查報告內容,並審酌聲請人所製作之檢查費用計 算明細表及長榮會計師事務所級別及收費金額表,另參酌相 對人之上述意見後,認本件檢查人請求報酬191,880 元,尚 屬合理。爰依前揭規定,酌定聲請人之檢查報酬為191,880 元,並應由相對人負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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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