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30號
MLDV,105,訴,430,2017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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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隆焜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瞿詹櫻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
10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狀漏未
簽名或蓋章,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8,
703 元(原告於原審陳報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848,7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及補具經上訴人簽
名或蓋章之上訴狀,如逾期未補繳上訴費或未補正上訴狀之簽名
或蓋章,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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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