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20號
MLDV,105,訴,420,20171030,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洽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大木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晶美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420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9,778,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1,096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晶美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洽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