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719號
原 告 臺灣苗栗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謝福弘
訴訟代理人 張賀婷
吳昌煥
何兆勳
被 告 黃孝霖
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
參 加 人 劉超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0月30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