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9號
MLDV,105,司執消債更,9,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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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
債 務 人 鄭斐音
代 理 人 王士銘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曾慶富
債 權 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 理 人 陳茂盛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簡曼純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羿正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 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8 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每月清償新台幣(下同)5,000 元 ,共清償72期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3日公 告並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其中債權人澳盛( 台灣) 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債權比例: 7.18% );其餘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 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均明示不同意(債權比例:92.82%)。因不同 意人數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 數及其所代表債權額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查債務人任職於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於開始更生前二 年即103 年、104 年收入共計1,021,095 元,平均每月所得 約為42,5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此有債務人之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又此部分已包含 債務人每月之勞健保費用2,349 元,是債務人以40,000元作 為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估每月收入金額可認合理。四、次查債務人主張其每月個人必要支出10,000元。參酌衛生福 利部公告之105 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每人最低生活費為11,4 48元,而該支出標準本係國家施行社會救助之判別依據,提 供處於生存邊緣之國民最基本之生存權保障,其計算基準係 來自消費支出,而不包含如利息、賦稅、社會保險保費、捐 贈移轉等非消費性支出(司法院秘書長99年12月6 日秘台廳 民二字第0990025363號函示參照)。債務人預估其未列計勞 健保費用之每月支出尚低於此金額,本院爰認債務人此部分 之主張尚在合理之範疇,並無浮誇虛報之情,應可憑採。另 查債務人所主張應負擔五名子女扶養費每月25,000元部分, 依上開債務人個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消費性支出費用10 ,000元為支出標準,債務人應與其配偶共同分擔五名子女之 扶養費共為50,000元,債務人主張分擔25,000元為該數額二 分之一,亦可認為合理。




五、末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其名下財產僅有2006年 出廠之機車一輛,預估價值約為3,000 元,此有債務人所提 更生事件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在卷足參。是債務人現有財 產之清算價值約為3,000 元,應堪認定。另債務人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約為360,000 元【計算式:①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預估收入總額:40,000元×12×6 =2,880, 000 元;②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估必要支出總額(個人必要 消費性支出10,000元+子女扶養費25,000元)×12×6 =2, 520,000 元,兩相扣除後,所餘為360,000 元】。而觀之債 務人所提每一個月為一期,每期還款5,000 元,共計清償六 年之更生方案,其清償總額為360,000 元。是債務人已將其 可處分所得全數用於清償更生方案,堪認債務人實已盡力還 款。
六、綜上所論,復審酌本件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且符合清算價值保障原則,又該更生方案清償金 額亦經債務人自行斟酌可行性,堪認無不能履行之情況,故 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為使債務人 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早日重建經濟生活,並保障債權人 受償權,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併裁定如主文。債務人於 更生案件確定後,應依更生方案切實向各債權人按期給付, 並應自行向債權人確認給付方式,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 亦得依本條例第67條第2 項,自行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慶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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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