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73號
上 訴 人 方世樑
被上訴人 陳仲正
訴訟代理人 鄭碧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上字第531 號民事事件(下稱系爭民事事件),為判斷兩造間租賃契約 是否違約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 105 年11月10日裁定命本件於系爭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 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系爭民事事件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申惟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