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89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程昱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零叁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程昱凱於民國106 年3 月3 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二)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
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
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289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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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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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程昱凱 130│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
│ │66036 │0000000000│05月 04日 │ │ │
│ │元 │2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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