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395號
MLDM,106,訴,395,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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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建明
指定辯護人 黃雅琴律師
被   告 侯本一
指定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
被   告 周林旋
指定辯護人 鄧雲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建明侯本一周林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 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 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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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