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209號
MLDM,106,聲,1209,2017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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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志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執聲付甲275),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志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志俊前犯違反森林法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9 月30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清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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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