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佩瑛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毒偵796 ),聲
請沒收違禁物(106聲沒63),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重0.53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 ,非法持有及施用均應予處罰,此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2 項、第4 項、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扣案物品初步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爰 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等語,經查核與前揭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清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