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劉幫政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聖地慈惠堂
法定代理人 吳水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50,7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