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24號
HLDV,106,補,324,2017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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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劉幫政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聖地慈惠堂
法定代理人 吳水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50,7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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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