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82號
HLDM,106,附民,82,2017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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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陳國威
被   告 孫建智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易字第43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孫建智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陳國威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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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