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9年度,427號
PTDM,89,訴,427,200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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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戊○○
        乙○○
        甲○○
        百亨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代 表 人 丁○○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民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
七、四○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戊○○共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其聘僱人數為一人,各科罰金新台幣玖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乙○○未經許可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其留用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玖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甲○○為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科罰金新台幣拾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百享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受僱人執行業務,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科罰金新台幣拾貳萬元。
事 實
一、緣乙○○在屏東縣麟洛鄉○○村○○路一四0號經營肉品工廠,因人手不足,乃 經由其子丙○○及其媳戊○○二人共同於八十八年九月間,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透過百亨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簡稱百亨公司)之受雇人即行政翻譯 甲○○之媒介,以丙○○之名義,自八十八年十月八日起僱用菲律賓籍之外國人 Magana Rosa Linda(中文名字玲達)一人名為照顧丙○○之袓母吳張金宴(工 作地點:屏東市○○里○○路七四八巷四弄十四號),然於翌日起即由戊○○載 往乙○○在上址肉品工廠,由乙○○留用,從事豬肉、內臟、骨頭之處理工作, 此後即由戊○○載送Magana Rosa Linda(玲達)至上開肉品工廠,從事Magana Rosa Linda(玲達)所不願之工作,至八十九年一月十日上午Magana RosaLinda (玲達)因受不了戊○○等之不合理對待,主動報警而查獲。二、案經屏東縣警察局里港分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戊○○二人均坦承僱用菲律賓籍之外國人 Magana Rosa Linda (玲達)等情屬實,惟丙○○辯稱:戊○○載Magana Rosa Linda(玲達)到豬 肉工廠去,係其主動幫忙云云;被告戊○○亦辯稱:伊載Magana Rosa Linda( 玲達)到豬肉工廠,係其自願去幫忙云云。被告乙○○則矢口否認上開事實,辯 稱:不知道Magana Rosa Linda(玲達)到豬肉工廠工作云云。被告甲○○亦矢 口否認上開事實,辯稱:其未帶Magana Rosa Linda(玲達)到豬肉工廠工作云 云。




經查:
(一)前開Magana Rosa Linda(玲達)在豬肉工廠工作之事實,業據外勞Magana Rosa Linda(玲達)於警、偵訊中指訴明確,被告丙○○戊○○二人雖供 稱:伊等僱用Magana Rosa Linda(玲達)係照顧奶奶云云;惟被告丙○○ 陳稱:Magana Rosa Linda(玲達)照顧奶奶期間約一星期等語;被告戊○ ○陳稱:Magana Rosa Linda(玲達)照顧奶奶期間約半個月等詞(見偵查 卷第十七、十九頁)。而Magana Rosa Linda(玲達)受僱期間,係自八十 八年十月八日起,至九十年五月十五日止,此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 一月六日台八十八勞職外字第0620095號函影本乙紙附警卷可稽;職 是,被告丙○○戊○○所辯照顧奶奶乙節,縱屬真實,然該照顧期間甚短 ,堪認被告丙○○戊○○二人係利用僱用外勞從事家庭監護名義,引進外 勞後,從事豬肉工廠之工作。
(二)又乙○○係肉品工廠老闆乙節,亦據其子丙○○(見偵查卷第十八頁),及 Magana Rosa Linda(玲達)在偵查中指訴無訛(見偵查卷第四十一頁), 因此,被告乙○○辯稱不知道Magana Rosa Linda(玲達)到豬肉工廠工作 云云,尚難採信。
(三)再被告甲○○係負責仲介Magana Rosa Linda(玲達)來台工作,業經百亨 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職員李宜芯證述明白(見偵查卷第六十二頁), 且被告甲○○亦坦承係其仲介Magana Rosa Linda(玲達)來台受僱於丙○ ○,為其照顧奶奶。然甲○○於Magana Rosa Linda(玲達)來台後,即先 將其帶至被告乙○○經營之豬肉工廠乙節,己據Magana Rosa Linda(玲達 )陳述綦詳(見偵查卷第三十頁),且其間Magana Rosa Linda(玲達)亦 曾以電話向該公司陳明被違法留用及轉換工作地點等情,然該百亨公司均不 置聞問,復據甲○○於警訊中供稱曾前往探視Magana Rosa Linda(玲達) ,但其至丙○○宅時只在樓下,沒有去樓上,故不清楚Magana Rosa Linda (玲達)照顧之對像是否在該處等語(見警訊卷第十六頁)。由上,該甲○ ○帶Magana Rosa Linda(玲達)至豬肉工廠於先,繼而對其申訴之電話不 予處理,復未落實訪視於後,顯見被告甲○○知Magana Rosa Linda(玲達 )到豬肉工廠工作乙節,是其所辯不知云云,至難採信,足見該Magana Rosa Linda(玲達)將到豬肉工廠工作乙情,應係其早知而非法轉介。此外 ,並有Magana Rosa Linda(玲達)之外僑居留證、菲律賓護照影本各乙件 及照片八幀在卷可參,事證已臻明確,其等犯行均堪以認定。二、核被告丙○○戊○○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五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被告乙○○未經許可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係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被告甲○○為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 業務,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被告 丙○○戊○○乙○○部分,應依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科刑;被 告甲○○部分,應依同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科刑;百亨人力資源管理顧問 有限公司之受雇人甲○○因執行業務而犯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罪,應 依同法條第四項科以罰金刑。又被告丙○○戊○○二人間就前揭犯行,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茲審酌被告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及所僱用外籍勞工僅一人, 情節尚非嚴重等情狀,爰酌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另被告百亨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為法人,不諭知易服勞役,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夏金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謝博興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二、三款:
雇主不得有左列行為:
二 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 未經許可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四項:
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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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亨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