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7號
TTDV,106,訴,87,2017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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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碧容即廖偵吟即崧億工程行、吳
家億、廖翊喬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度訴
字第8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或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繳納加徵10分之5之裁判費,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 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及第77條之13所明定上 訴必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6年10月6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惟 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上訴聲明(包括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繳 費,即駁回上訴。又關於第二審裁判費部分,若上訴人係對 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不服,本件上訴人原審訴之聲明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9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2,141元,若非全部上訴,請依聲明不服程度計繳第二審 裁判費,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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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