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 告 姜李花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律師
被 告 李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