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97號
TTDV,106,補,297,201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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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   告 姜李花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律師
被   告 李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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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