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75號
TTDV,106,補,275,2017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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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賽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7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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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