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賽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7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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