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6年度,2號
TTDV,106,國,2,2017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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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女(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空軍第七三七戰術戰鬥機聯隊
法定代理人 唐洪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彥
               法 官 郭韶旻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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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