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運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46號
TTDV,105,訴,246,2017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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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姵辰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巨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羿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14,50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8,1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彥
               法 官 郭韶旻
               法 官 鍾 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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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