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126號
TTDV,100,司聲,126,2017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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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
法定代理人 鄭仰生
相 對 人 姜在興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主文相對人「姜在亮」之記載,應更正為「姜在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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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