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陳瑋婷
代 理 人 沈明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民國106年2 月13日於臺南市○市區○○路000號公司內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3號裁定公示 催告後,於106年3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該日臺灣新生報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9月22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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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 款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人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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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成實業社│土地銀行│106年2月16日 │ 12,000元 │DV503980│
│戴吉成 │新市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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