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黃雅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6年3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經本院 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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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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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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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13056-9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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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13057-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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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13058-2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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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145-8 │ │1 │1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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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281-6 │ │1 │7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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