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279號
TNDV,106,除,279,2017101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育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嘉
代 理 人 王曉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 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6 年3 月9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 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8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經聲請人於106 年3 月9 日刊登新聞 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 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 定申報期間已於106 年9 月11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06 年9 月9 日週六為假日,延至假日之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
│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279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
│001 │直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台南分│育德實業股份有限公│106年4月5日 │32,235元 │DH7104638 │
│ │司 │行 │司 │ │ │ │




├──┼─────────┼─────────┼─────────┼───────┼─────────┼────────┤
│002 │允大鋁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仁│育德實業股份有限公│106年2月10日 │6,111元 │NJ0689689 │
│ │司 │德分行 │司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育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