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99號
TNDV,106,重訴,99,2017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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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9號
原   告 黃俊福
訴訟代理人 黃櫻美
被   告 林榮勇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吳俊宏律師
      林韋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2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臺南市安南區七二六、七二七、七二七之一、七二七之二、七二七之三、七二七之四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安南區頂安段七二六、七二七、七二七之一、七二七之二、七二七之三、七二七之四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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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