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61號
TNDV,106,訴,861,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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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1號
原   告 邱國平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被   告 葉冠廷
      葉青松
      葉怡均
      葉建利
      葉靜宜
      葉秀珠
      葉寶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杰弘律師
      蘇清水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柯佾婷律師
被   告 陳豐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
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48,464元【計算式:5
,400元(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每
平方公尺公告地價)×1194.16平方公尺(原告於上開土地請求
返還之土地總面積)=6,448,4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85
5元,扣除前所繳納之7,050元外,尚應補繳57,805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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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