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1號
原 告 邱國平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被 告 葉冠廷
葉青松
葉怡均
葉建利
葉靜宜
葉秀珠
葉寶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杰弘律師
蘇清水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柯佾婷律師
被 告 陳豐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
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48,464元【計算式:5
,400元(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每
平方公尺公告地價)×1194.16平方公尺(原告於上開土地請求
返還之土地總面積)=6,448,4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85
5元,扣除前所繳納之7,050元外,尚應補繳57,805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