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7號上 訴 人 張學誠 王賜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怰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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