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47號
TNDV,106,訴,547,2017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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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7號
上 訴 人 張學誠
      王賜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怰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
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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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