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74號
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一、上原告與被告速碼國際有限公司、高孟志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原告起訴原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66,788元,
並據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611元在案。惟查原告
嗣後於106年3月29日提出更正訴之聲明暨準備㈠狀,擴張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金額為6,419,012元,就其擴張後之請求,
本院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558元,原告上開所繳裁判費尚
有不足,應再補繳裁判費34,94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不足之裁判費34,94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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