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37號
原 告 彭萬國
訴訟代理人 熊城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憶慧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65 萬元,應徵裁判費3 萬7,135 元,扣除原
告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3 萬6,635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