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208號
TNDV,106,訴,1208,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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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208號
原   告 洪馨柔
被   告 曹明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盈鑫石材公司之負責人,訴外人即耕基土 木公司負責人曾印寶以個人名義向原告叫石材,石材是要用 於被告所承攬之臻富建設公司、瑞信法律事務所的大理石工 程,訴外人李崇豪則為被告之工務,展堅營造有限公司(下 稱展堅公司)承攬臻富建設公司、瑞信法律事務所的案子。 民國97年8月13日工地完工後,被告、李崇豪、訴外人蔡登 羽及另一名施工人員聚集包圍原告住處,由李崇豪自稱上開 二案場之大理石工程皆為伊承包,原告及施工師傅蔡登羽均 不能私下向案場負責人請款,經原告報警處理,李崇豪等人 才同意支票開立盈鑫石材公司,用來支付原告大理石地坪工 程款及大理石壁材貨款。於是同年月15日展堅公司開立3紙 支票,支付臻富建設公司大理石工程款,瑞信事務所2紙支 票於同年月20日才開出,李崇豪同意由原告向展堅公司請款 ,而李崇豪可以請款是被告授權。97年9月10日被告打電話 說壁材矽利康部分已經施作完工,臻富建設公司同意要發放 大理石的工程款,請原告將展堅公司所開立未到期之支票共 計新臺幣(下同)962,400元交予李崇豪,他要直接向臻富 建設公司及瑞信法律事務所請款,原告將支票交予李崇豪, 他從此避不見面。上開票款962,400元是展堅公司開立給盈 鑫石材的大理石工程款,另有工程款1成的保留款213,400元 ,合計為1,175,800元。原告因受被告等人所騙,以為該工 程是他承攬,故不敢向展堅公司請款,而受有上開1,175,80 0元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計息期間5年1個月,共計358,870 元之損失。另展堅公司本應給付原告66,856元(樓梯工程的 保留款:海佃路3段60,556元、華平路6,300元),因被告去 開債權會議,說原告不得去請款,讓原告無法領得。又被告 為李崇豪之雇主,原告為贖回李崇豪脅迫原告所簽本票,給 了李崇豪171,544元(海佃路3段110,125元、華平路61,419 元),是被告授權同意,這個錢應該是被告要付。上開358, 870元是以侵權行為請求,66,856元、171,544元是不當得利 。被告向原告討債就是侵權,這件工程是李崇豪跟被告發包



給原告,所以他們去開債權會議,並非侵權,但是他們欺騙 原告,不願付原告貨款,也不讓原告去向展堅公司請款。並 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97,270元,及自97年8月13日起至 102年9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我和李崇豪是好友,我做打矽利康的工作,和原 告配合,幫原告做海佃路3段臻富建設的填縫工程,我要李 崇豪幫我向原告請款,但是沒有拿到半毛錢,我也不知道李 崇豪有沒有拿到錢。我不知道原告所說我授權李崇豪向上包 主張原告應得工程款之事,我只是做原告的工作,不認識原 告所說的展堅公司,我們只是底下的人,也根本不知道原告 所說李崇豪強押原告開票、樓梯工程保留款之事。李崇豪是 安裝壁材,我是打矽利康,我們互相配合,我沒有僱用李崇 豪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 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 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 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次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因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 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79條、第184條 分別定有明文。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必須無法律上之原 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且該受利益與受損害之間應 有因果關係存在。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 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 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 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又侵權行為之責任, 以彌補損害為目的,如實際上並未受有損害,即絕無賠償 可言(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63號、30年上字第18號、48 年台上字48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部分:
1.原告主張其原本得向展堅公司請領66,856元之樓梯工程保 留款,然因被告去開債權會議,說原告不得去請款,致原 告無法領得上開保留款等情,為被告所否認,而原告所提



各項事證,均未見與其所述上情相關之記載,原告所主張 之上開情事自屬無法證明。況縱令展堅公司有未給付原告 應得之66,856元樓梯工程保留款之情形,亦難認被告能因 此受有利益,自與民法第179條所定不當得利之要件不符 ,則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6,856元 ,即屬無據。
2.原告所提出之嘉詮石材有限公司請款單上(見本院卷第18 頁)固記載「未付138000元、海佃路三段110125、華平路 61419」等文字及原告、李崇豪之簽名,惟李崇豪於本院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10號民事事件102年3月27日 言詞辯論程序中陳稱:我確實有在派出所收了原告8萬元 ,但這是我的工程款(二個工地)17萬多元中,原告說被 跳票,看我能不能吸收一點,我同意降到138,000元,原 告說給我8萬元,應該還剩58,000元,有一天原告找我去 本淵寮的工地,當場有很多展堅公司的外包商和原告一起 協調跟展堅公司請款的問題,嘉詮石材的請款單內容與我 無關,但原告將這張紙拿來做便條紙,在原告所說去本淵 寮工務所協調的那天,原告跟我說工資共138,000元,原 告和我兩個人都簽名等語,此有原告所提出之言詞辯論筆 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8至72頁)。由上可知,原告所 提出之上開請款單,係記錄其與李崇豪結算工資之書面資 料,原告並因而給付李崇豪8萬元。然無論自上開請款單 之記載、或自李崇豪於另案之陳述,均無法看出被告有任 何參與其事之情形。至原告所提出之訊問筆錄、警詢筆錄 【見本院卷第12至17頁,上開筆錄係出自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101年度偵緝字第79號偵查 卷宗中,此亦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偵查卷宗核閱無訛】, 僅能證明被告於上開刑案偵查程序中,均陳稱伊係受僱於 原告從事填縫工作,原告尚欠伊約17,000元之工資,伊曾 委託李崇豪代為向原告請款,但沒有拿到錢等情,並無法 證明被告有何原告主張之「授權李崇豪以171,544元讓原 告贖回本票」之情事。是縱原告曾給付李崇豪8萬元,亦 難認被告因而受有利益,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返還所受利益,即無理由。
(三)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
原告固主張被告有要求原告將展堅公司所開立之支票交予 李崇豪請款及欺騙原告工程為其承攬等行為,然均為被告 所否認。原告雖曾於本院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10 號民事事件102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程序中陳稱:「是曹明 通要求李崇豪向我拿支票去請求臻富公司展堅營造保留的



工程款」等語(見本院卷第71頁),然此僅為原告於另案 中之陳述,不足以認定被告有何要求原告將展堅公司開立 之支票交予李崇豪之行為。至原告主張被告欺騙原告工程 為其承攬乙節,則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則原告上開 主張,均無從採憑。況原告曾於99年間,以曾印寶、陳麗 芷(分別為展堅公司實際負責人、法定代理人)向其訂購 石材,並開立962,400元之支票予原告,卻遲未付款為由 ,向臺南地檢署對曾印寶陳麗芷提起詐欺告訴,此業據 本院調取臺南地檢署100年度調偵字第2037號偵查卷宗查 明無訛。另原告於本院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10號 民事事件102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程序中,亦明確陳稱其於 97年3月1日與展堅公司簽訂工程合約,約定由原告承攬展 堅公司承包之瑞信法律事務所辦公室新建工程及臻富建設 有限公司之工程樓梯與地坪的石材部分(見本院卷第68頁 );曾印寶亦曾於檢察官訊問時陳稱有於97年間向原告購 買石材,後因財務不好而跳票(見本院卷第10頁訊問筆錄 ),則縱原告有未領得石材工程款之情事,亦係因展堅公 司未履行債務所生,難認與被告有關。是原告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因未領得工程款之利息損害 ,自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未能證明被告有何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 益或有何不法侵害行為之事實,所主張之原因事實亦與民法 不當得利、侵權行為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則其依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其訴之聲明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核與判決結果無 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說明。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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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堅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詮石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