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009號
TNDV,106,訴,1009,2017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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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09號
原   告 楊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樂
被   告 仲南萍
      林明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2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件原告在另案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中之主張是否成立 為據,該另案前經本院以104年度訴第918號判決本件原告勝 訴,訴外人即該案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2號判決駁回上訴,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目前該案仍在 最高法院繫屬中,尚未分案,有該另案一、二審判決書及本 院公務電話記錄表在卷可參,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 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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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楊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