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003號
TNDV,106,訴,1003,2017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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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03號
原   告 昇豐通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主值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被   告 郭坤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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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豐通運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通運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