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4號
原 告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子貴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遭被告無權占用,占用面積約55平方公尺,請求拆除地
上物並回復原狀返還原告,及給付占用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
利。其中有關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
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萬元【計算方式:5
5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4萬4,000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106年度公告現值)=
24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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