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1號
原 告 社團法人臺南市小北商場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市場處間確認利息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
8,3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