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利息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31號
TNDV,106,補,831,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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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1號
原   告 社團法人臺南市小北商場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市場處間確認利息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
8,3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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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