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28號
原 告 蔡竺吟
被 告 吳信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