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28號
TNDV,106,補,828,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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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28號
原   告 蔡竺吟
被   告 吳信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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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