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14號
TNDV,106,補,814,2017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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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14號
原   告 顏蔡節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姿妤陳筑筠、陳聰明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44,1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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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