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14號
原 告 顏蔡節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姿妤、陳筑筠、陳聰明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44,1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