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08號
原 告 林金枝
郭漢翔
陳秀敏
陳湘盈
陳俊昊
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夢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天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3,
9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8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