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08號
TNDV,106,補,808,2017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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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08號
原   告 林金枝
      郭漢翔
      陳秀敏
      陳湘盈
      陳俊昊
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夢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天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3,
9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8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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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