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93號
TNDV,106,補,793,2017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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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吳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玉山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
定為10,231,2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4,800元×占用面積
294平方公尺=10,231,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112元
,原告僅繳納5,000元,尚不足97,11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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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