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76號
TNDV,106,補,776,2017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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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6號
原   告 張益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村和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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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